其他案件

桃園市八德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宇股 115司執助字第000021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38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茄苳段 小段 233號

  • 土地

    茄苳段 小段 234號

    面積: 1 坪

  • 土地

    茄苳段 小段 249號

    面積: 186 坪

  • 土地

    茄苳段 小段 259號

    面積: 5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2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茄苳段 小段 258號

    面積: 10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本件標的均為道路。嗣本院於115年2月9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 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均為巷道,另233、234地號部分有台階,僅30公分 寬。 二、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 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8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77,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 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 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五、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應有部 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 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 時,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若就是否有優先承買權有所爭執時,應由拍定人提起確 認優先承買權訴訟,並待訴訟終結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均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68年3月17日),233、2 34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需地機 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249、259地號使用分區為零星工業區。上開計畫案中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 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5年1月12日桃建照字第1150000758號函所載, 「茄苳段233、234、249地號為都市計畫內使用分區之道路用地,無受套繪管 制,259地號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73)桃縣建管使字第工00357、00358、0035 9、00367號及(76)桃縣建管使工字第00450號共5筆使用執照。」以上情事請應 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 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八、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本件標的為道路。嗣本院於115年2月9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 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為巷道及建物(高城七街24、26號),詳細情形需鑑界 始能確定。 二、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 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6,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 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 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五、本件土地之優先承買權情形如下,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 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若就是否有優先承買權有所爭執時,應由拍定人提 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並待訴訟終結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 (1)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應有部 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 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 (2)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 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本件土地上之建 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68年3月17日)之 零星工業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 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5年1月12日桃建照字第1150000758號函所載, 「茄苳段258地號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73)桃縣建管使字第工00357、00358、 00359、00367號及(76)桃縣建管使工字第00450號共5筆使用執照。」以上情事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 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八、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