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198 | 桃園市蘆竹區蘆宏路68之1號基地:桃園市蘆竹區南青段627、628、629、631地號 | 1,096.47 ㎡331.68 坪1樓層 966.13、夾層 130.34附屬:雨遮:143.45 | 全部 | 3,550,000 元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 保證金
- 710,000 元
- 點交情形
- 點交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現場執行時,標的做為巨力營造有限公司之員工臨時宿舍。依債權人提出現況調查表,第三人稱與債務人間為使用借貸關係,未訂立書面契約亦未訂立期限,拍定後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10,000元。
四、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或上開事由,請求增減價金、撤銷拍定或其他爭執。
五、拍賣標的如有第三人合乎民法第426條之2(租地建屋)、或土地法第104條(基地出賣地上權人、典權人及承租人)所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等,該第三人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經本院形式審查認符合上開要件,則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拍定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又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本院僅為形式審查,如有爭執,仍以實體判決為準,請特別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附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