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林口區法拍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速股 115司執助字第000827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0/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5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13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林口區林口段870地號 | 103.15 ㎡31.2 坪 | 35分之1 | 540,000 元 |
- 保證金
- 11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870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林口路217號之6層至7層樓建物坐落其上,使用權源不明。另據土地登記謄本紀載可知,870地號土地上有登記地上建物1015、1016、1017、1018建號。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如有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之情形,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807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八、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查詢系統,870地號土地領有84整林使字第29號就地整建證明,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十、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十一、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十二、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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