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法拍屋|新竹市中正路401號4樓之5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豪股 115司執字第000271號
標別:B
拍賣日期
115/10/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16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蘭劃測段 小段 233號
面積: 272.24 坪(899.9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分之1
-
建物
金門縣金沙鎮下塘頭5-1號
面積: 91.42 坪(302.2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分之1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10/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蘭劃測段 小段 537號
面積: 296.45 坪(979.9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參拍賣公告附註 02 標B 115年司執字000271號 財產所有人:何義炎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最低拍賣價格 保證金額 號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1 金門縣 金沙鎮 中蘭劃 233 899.98 5分之1 1,111,000 200,000元 測 備考 一、使用區分:農業區。使用限制: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設之分區。都市計畫案名:變更金 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 二、土地謄本記載一般註記事項: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注意:投標人 (承受人)拍定(承受)後請自行洽詢金門縣地政局欠繳書狀費用】 三、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農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 點交否 不點交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基地坐落 樣主要 附屬建物 最低拍賣價 保證金額 編號 建號 ------------ 建築材 主要建築 權利範圍格 樓層面積合計 (新臺幣元) 建物門牌 料及房 材料及用 (新臺幣元) 屋層數 途 1 83 金門縣金沙鎮 鋼筋混 一層: 160.86 陽台; 5分之1 1,050,000 175,000 中蘭劃測段233 凝土 二層: 128.97 18.60平方 地號 造、磚 屋頂突出物: 12.38 公尺 ------------ 造鐵皮 合計: 302.21 金門縣金沙鎮 下塘頭5之1號 備考 一、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暫編建號83建號。 二、83建號建物第一層測量面積160.86平方公尺,係包括鐵皮屋頂倉庫的面積36.9平方公 尺。 點交否 不點交 備註 一、標B內之土地、建物係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就標別內之土地、建物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 |
| 備註 | 備註 者得標(如僅就標別B內之其一不動產投標者,投標無效。) 二、標別B之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61,000元。保證金新台幣:375,000元。 05 拍賣公告附註: 06 一、請投標人就各個標別分別出價。如債務人未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 07 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後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 08 行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第五頁01 二、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5年3月13日、115年4月23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 02 勘情形: 03 ㈠標A: 04 ①位於門牌號碼「金門縣金沙鎮下搪頭5-1號」建物西南方約560公尺處,可進入,緊臨 05 農路,地勢比鄰地高,有種植農作物。據農業試驗所115年6月30日函覆本件土地上有 06 契作人何○○申請契作,據115年7月21日契作人何○○陳報,本件土地正在使用中, 07 種植高粱、小麥,原向何○○(即債務人家屬)租用,何○○(即債務人家屬)過世後子 08 女繼承繼續租用,目前地上物為高粱,種植約需6個月,收成期預計11月。(有關前開 09 之人陳述,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證。) 10 ②本件土地上之農作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 12 ㈡標B: 13 ①暫編建號83號(即門牌號碼「金門縣金沙鎮下搪頭5-1號」建物,建物外觀為紅色貼磚) 14 坐落233地號土地,建物後方有鐵皮屋頂倉庫(有鐵捲門、水泥牆面,放置雜物)、 15 旁有木製機車棚(遮雨遮陽棚),233地號土地部分坐落建物,建物未全蓋滿土地, 16 部分為菜園,種植農作物(建物與菜園之間有圍牆、鐵門相隔),另有樹木,菜園旁 17 有搭建小鐵皮屋,作為養雞用。 18 ②建物周邊有水泥地坪及圍牆(據本院前案資料記載住戶即共有人之配偶陳稱,有1面紅 19 色圍牆係屬於隔壁門牌金沙鎮下塘頭5-2號建物的圍牆;有關前開之人陳述,本處無 20 權作實體認定,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證)。建物內部格局約略為:一樓有 21 1客廳、1套房(作為儲藏室)、1雅房、1餐廳、1廚房、1廁所,後門可通鐵皮屋頂倉 22 庫;二樓有1套房、1佛廳、1陽台、3雅房、1廁所(廁所上方有儲藏室);頂樓為1屋 23 突隔間、陽台(露臺)。建物內部各層目視均有壁癌,又據住戶即共有人陳稱,房屋 24 有輕微漏水,建物為共有人一家自行居住使用,已十幾年未見債務人。 25 ③暫編83建號建物,因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如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 26 人或承受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又拍定人或承受人,乃無法逕持本處核 27 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減少價 28 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另有關上述建物之內部格局及其用途,僅為概況,拍定人或 29 承受人亦不得以與現況未合,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 第六頁01 ④據金門縣政府115年7月7日函覆233地號土地領有縣府(87)府建造字第0895號建造執照 02 及本縣金沙鎮公所核發(88)池經字第0835號使用執照在案,並檢討法定空地。 03 三、標A因因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封前或即業經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是於拍定 04 後,不點交。標B因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在查封前即併為共有人有權占用中, 05 債務人無占用之特定區域,於拍定後不點交。 06 四、優先承買權 07 ㈠標A: 08 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土地共有人拍定(或聲明承 09 受)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如有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 10 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買受者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11 ㈡標B: 12 本標之土地及建物共有人相同,非建物及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13 惟如共有人拍定(或聲明承受)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如有共 14 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買受者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 15 先承買權。惟為維持原有房地利用關係,如有數人共同投標(共同主張優先承買、或 16 共同聲明承受者),乃須就標別B內之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投標(或共同行使優先承買 17 權、或共同聲明承受),且數人就全部標的關於己身所投標(或優先承買、承受)之持 18 分比例須相同,不得有持分不一致,也不得以數人各自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之方式為之 19 (另倘如有下述較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人者,亦同)。 20 五、標別A、B目前經本處形式審查,除上述第四點之共有人外,尚無其他優先承買權人情 21 形(即無例如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承租人就其用益、承租、耕 22 作、漁牧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的情形),而倘如有第三人欲主張係有符合法定優先承 23 買權資格者,則請須於拍賣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院,俾本處再予形式上審查有 24 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資格,但如經本處形式審查後,無從認定主張之第三人係有優先 25 承買權資格者,則請該第三人自行判斷是否參加投標應買,或俟標別A、B經他人拍定 26 後或經共有人優先承買後,向本院民事庭對拍定人或共有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 27 解決。另關於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如有爭執,應提起確認之訴解決,又優先權人主 28 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 29 絕買受或承受。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而於本件不 30 動產拍定後,並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者,則本 第七頁01 處就本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 02 意。 03 六、本件拍定後需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 04 尾款,此項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05 七、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 06 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 07 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 08 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 09 函 稿 代 碼:5.14.2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 10 股 別:甲股 11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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崙子段 小段 1367號
115司執字第005507號115/09/18 底價 82 萬 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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崙子段 小段 1630號
115司執字第011651號115/10/02 底價 13 萬 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