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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莊股 115司執字第005507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9/1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16,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3776分之489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8-1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崙子段 小段 1367號

    面積: 137.94 坪(45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3776分之489

  • 土地

    崙子段 小段 1523號

    面積: 24.8 坪(8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3776分之489

  • 土地

    崙子段 小段 1345號

    面積: 19.36 坪(6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3776分之489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9/1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8,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7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1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民富段 小段 1323-8號

    面積: 2.42 坪(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67、1523地號為新竹市 北區和平路159巷柏油道路,1345地號為竹和宮路旁水泥空地,上有鐵皮棚架、 貨櫃、四門冷凍冰箱、桌椅等雜物。嗣債權人具狀陳報,上開棚架物品為竹和 宮使用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 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 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 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 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 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 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 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 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 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3,2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主張優先承買,應就本標的所有 土地一併承買。 六、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七、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23-8地號為新竹市經國 路二段320巷17弄25號房屋坐落。嗣債權人具狀陳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以上 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 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 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 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 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 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 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 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 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 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6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 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 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 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六、據鑑價報告載本標土地為第一種住宅區。上開情事是否屬實、又日後有無 變更,應買人應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項。 七、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第五頁01 函 稿 代 碼:5.15.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強81現場) 02 股 別:莊股 03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