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慎股 115司執字第00036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99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吉安段 小段 1291號

    面積: 136 坪

  • 土地

    吉安段 小段 790號

    面積: 1078 坪

  • 土地

    吉安段 小段 24號

    面積: 2534 坪

  • 土地

    吉安段 小段 23號

    面積: 165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據115年3月18日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2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瑞芳區四 腳亭坑路42-2號房屋西北方約230米,為雜樹林,無路可達。24地號土地位於上 開房屋西北方約280米,為雜樹林,無路可達。790地號土地位於瑞竹路36巷47 號房屋旁邊,現為36巷8號房屋部分佔用,其餘為雜樹林。1291地號土地上有瑞 竹路36巷2號房屋旁邊,其上有該房屋、鐵皮、棚架佔用,其餘為雜樹林。又地 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本件 各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 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 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 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 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 意。另本標的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 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不 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受) 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受)人自 理,請投標人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 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 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三、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 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 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四、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 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 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 (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 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六、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七、本件23、24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 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 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23、24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 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 此限:(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 所有。(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 所有。(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 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投標人注意! 九、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23、2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 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79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山坡地保育區 之林業用地,129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 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 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 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 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 標人注意。 十、依據前案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來函告稱:依內政部106年3月28日內授營建管 字第1060804569號函釋說明四、五(略以):「四、有關「私設道路」之認定 乙節,說明如下:(一)建築基地外「私設通路」部分,參照本部71年9月29日台 內營字第110154號函釋規定:『建築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有未連接者, 應得以私設通路連接後建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自治條 例)定有明文,是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申請建築者,該通路為建築基 地外之「私設通路」,非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自非屬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 「法定空地」。又查本件吉安段790地號土地,部分土地係70使字第4326號使用 執照(69建字第2752號建造執照),及70使字第4346號使用執照(69建字第275 1號建造執照)。吉安段1291地號土地,部分土地係70使字第4326號使用執照 (69建字第275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依該執照卷內原核准配置 圖載示為私設道路(即私設通路),查本案建築基地以基地外私設通路連接建 築線申請建築,依上開函釋非屬建築基地。是本件拍賣之土地部分應為法定空 地。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 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 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又拍 定後,拍定人與上載使用執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 由拍定人自理,如有爭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上併提請投標人注 意。 十一、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 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 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 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十二、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 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 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 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9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