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A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金門縣金城鎮珠山段784地號 | 379.87 ㎡114.91 坪 | 100000分之7761 | 2,660,00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 | ||||
| 2 | 金門縣金城鎮珠山段788地號 | 355.24 ㎡107.46 坪 | 100000分之7761 | 2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27 | 大古崗96之1號基地:金門縣金城鎮珠山段784、788地號 | 鋼筋混凝土造、集合住宅、5層 | 101.19 ㎡30.61 坪附屬:陽台:面積5.20平方公尺 | 1分之1 | 5,150,000 元 |
| 備考壹、建物之最低拍賣價格已含共有部分、廚具櫥櫃、裝潢的價格。貳、依據珠山段27建號建物謄本之「建物標示部」記載略以:1.共有部分:珠山段42建號,面積242.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761。其他登記事項:主要用途:共 有部分:本共有部分之項目有梯廳、無障礙電梯、梯間及電梯機房等4項。...權狀註記事項:建 築基地地號:珠山段784、788地號。建物層次屋頂突出物一層:面積38.01平方公尺、屋頂突出物二層:面積20.07平方公尺。2.其他登記事項:...權狀註記事項:建築基地地號:珠山段784、788地號。建物基地權利(種類)範圍:珠山段784、788地號(所有權)各為100000分之7761。 | ||||||
| 2 | 48 | 大古崗96之1號基地:金門縣金城鎮珠山段784、788地號 | 似以C型鋼搭建地板 | 49.7 ㎡15.03 坪 | 全部 | 1,010,000 元 |
| 備考係27建號建物之增建物,未辦保存登記。 | ||||||
- 保證金
- 2,440,000 元
- 點交情形
- 詳拍賣公告附註四
- 使用情形
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5年3月31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略以:
㈠珠山段788地號土地,目視其上部分坐落含門牌號大古崗96之1號等公寓,部分為鋪設水泥並塗有防滑漆之停車格廣場及通道,部分為水泥圍牆擋土牆及其間之通道(地坪),部分為花台並種植植物。珠山段784地號土地,目視其上部分坐落含門牌號大古崗96之2、96之3號號等公寓,部分為鋪設水泥並塗有防滑漆之停車格廣場及通道,部分為水泥圍牆擋土牆及其間之通道(地坪),部分為泥土地並種植植物,部分經增建鐵棚並飼養犬隻。
㈡珠山段27建號建物,位於公寓之一樓,其內部格局概約空間經挑高(可能約達4米2),有增建夾層(即暫編珠山段48建號建物),此使珠山段27建號建物內部形成有一、二樓之狀態,夾層處以外之空間(目視即為一樓)格局為2客廳(現況均作辦公室,其中1廳並有供奉神明)1套房1雅房1共用浴廁1廚房(有安裝廚具櫥櫃),有裝潢之系統櫃衣櫃天花板等,一樓往夾層(目視即為二樓)之樓梯口處有1小儲物間,樓梯似僅以木作搭建,樓梯間有裝置懸掛式曬衣架,夾層內之空間格局為2雅房3儲物間,似以C型鋼搭建夾層地板,夾層內之天花板高度較低。據在場之債務人的法定代理人表示,除一樓雅房有出租予第三人居住外,其餘空間乃供債務人作辦公處所使用及供法定代理人居住使用,又一樓雅房之租賃僅以口頭約定,惟無租期之約定,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5,000元,再公寓有成立管委會,汽車停車格為約定專用,機車停車格則無約定,管理費一季收一次等語。另據在場之管委會主委表示,管委會並無就停車格有任何規約,停車位應係建商出售建物時與特定住戶有約定停車位之特定使用,故並非任何住戶皆得使用,又珠山段27建號建物門口原有無障礙停車位,現即係債務人在使用,無障礙停車位之圖示已被塗掉等語。
㈢共有部分之珠山段42建號,乃公寓之梯廳、無障礙電梯、梯間及電梯機房等。在公寓一樓之公共區域佈告欄有張貼管委會、管理費等資訊,而依該資訊本筆建物有欠繳管理費。又公寓之屋頂突出物內,有設置洗手檯、擺放桌椅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表示係供管委會開會使用,另梯間尚有置物櫃等物件,則係住戶自行擺放使用等語。
- 備註
一、標別A內之各宗不動產係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就標別A內之各宗不動產再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僅就其中1宗不動產投標者,投標無效)。
二、標別A之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310,000元。
四、保證金新台幣:2,440,000元。
標別:B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金門縣金城鎮珠山段784地號 | 379.87 ㎡114.91 坪 | 100000分之7067 | 2,180,00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 | ||||
| 2 | 金門縣金城鎮珠山段788地號 | 355.24 ㎡107.46 坪 | 100000分之7067 | 2,040,00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 | ||||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29 | 大古崗96之1號三樓基地:金門縣金城鎮珠山段784、788地號 | 鋼筋混凝土造、集合住宅、5層 | 90.09 ㎡27.25 坪附屬:陽台:面積6.41平方公尺 | 1分之1 | 4,230,000 元 |
| 備考壹、建物之最低拍賣價格已含共有部分、廚具櫥櫃的價格。貳、依據珠山段29建號建物謄本之「建物標示部」記載略以:1.共有部分:珠山段42建號,面積242.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067。其他登記事項:主要用途:共 有部分:本共有部分之項目有梯廳、無障礙電梯、梯間及電梯機房等4項。...權狀註記事項:建 築基地地號:珠山段784、788地號。建物層次屋頂突出物一層:面積38.01平方公尺、屋頂突出物二層:面積20.07平方公尺。2.其他登記事項:...權狀註記事項:建築基地地號:珠山段784、788地號。建物基地權利(種類)範圍:珠山段784、788地號(所有權)各為100000分之7067。 | ||||||
- 保證金
- 1,700,000 元
- 點交情形
- 詳拍賣公告附註四
- 使用情形
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5年3月31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略以:
㈠珠山段788地號土地,目視其上部分坐落含門牌號大古崗96之1號等公寓,部分為鋪設水泥並塗有防滑漆之停車格廣場及通道,部分為水泥圍牆擋土牆及其間之通道(地坪),部分為花台並種植植物。珠山段784地號土地,目視其上部分坐落含門牌號大古崗96之2、96之3號號等公寓,部分為鋪設水泥並塗有防滑漆之停車格廣場及通道,部分為水泥圍牆擋土牆及其間之通道(地坪),部分為泥土地並種植植物,部分經增建鐵棚並飼養犬隻。
㈡珠山段29建號建物,位於公寓之三樓,建物門口未見懸掛門牌(門牌多集中懸掛在公共出入口之信箱上),其內部格局概約為1客廳1餐廳1套房2雅房1共用浴廁1廚房(有安裝廚具櫥櫃)2陽台(1陽台位於套房旁、1陽台位於廚房旁,兼作為洗曬衣間)。據在場之債務人的法定代理人及第三人共同表示就本筆建物定有書面租約,租期自114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12,000元,並當場提出書面租約供參。
㈢共有部分之珠山段42建號,乃公寓之梯廳、無障礙電梯、梯間及電梯機房等。在公寓一樓之公共區域佈告欄有張貼管委會、管理費等資訊,而依該資訊本筆建物有欠繳管理費。又公寓之屋頂突出物內,有設置洗手檯、擺放桌椅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表示係供管委會開會使用,另梯間尚有置物櫃等物件,則係住戶自行擺放使用等語。
- 備註
一、標別B內之各宗不動產係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就標別B內之各宗不動產再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僅就其中1宗不動產投標者,投標無效)。
二、標別B之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450,000元。
四、保證金新台幣:1,700,000元。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附註
一、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又本件土地之鄰近倘如有通路者,該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明。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坐落之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坑道等設施或文化遺跡、環境有無空汙噪音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亦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二、標別A之增建物(即暫編珠山段48建號建物),因係未辦保存登記,倘如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或承受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且拍定或承受後無法逕持本處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或建材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
三、標別A、B之建物本體及其內的設備、建物外之公共設施,功能品質等均有未明,住戶間就共有部分是否尚有何分管協議、共有部分是否尚有何區域為特定住戶單獨使用、不動產是否有積欠水電費、是否有經登記為商業地址、設戶籍等,未克全明,以上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拍定後均需自行解決相關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且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建物本體及其內之設備、建物外之公共設施有未完工、有瑕疵或漏水問題未解決或有不堪使用、或積欠水電費、管理費或經登記為商業地址、設戶籍等情事,或公共設施或共有部分衍生之爭議,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再有關上述建物之內部格局及其用途,僅為概況,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與現況未合,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
四、標別A、B之建物,除標別A內之已出租予第三人之雅房不點交外,於拍定後均按現況點交(解除占有)。又已安裝附著於建物內之廚房的廚具櫥櫃及建物內之裝潢,已與不動產一併查封或併為查封效力所及,是於拍定後一併按現況點交。土地部分,亦按現況點交(但僅按土地之現況交付,無移除任何地上物。)惟因本處查封至拍定點交乃有時差,故如點交時之現況與查封時之狀況未合者,本處乃僅得以點交時之現況交付拍定人或承受人,拍定人或承受人係不得以與查封時之狀況未合而異議或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此請注意。
五、因標別A、B係屬集合式住宅之建物,是本件係將建物連同其坐落基地之應有部分,以及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一併拍賣,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8條之規定,建物坐落基地之土地共有人、共有部分建物之共有人,乃均無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之適用,即就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均無優先承買權,故標別A、B之不動產如經拍定,本處即無通知共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而共有人如對本件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有爭執者,應對拍定人或承受人提起確認之訴解決。
六、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