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八德區法拍屋|桃園市八德區永福街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軒股 115司執字第001225號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10/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屯新段 小段 46號
面積: 160.5 坪(530.5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10/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6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屯新段 小段 71號
面積: 825.85 坪(2730.0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10/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屯新段 小段 78號
面積: 214.2 坪(708.1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10/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屯新段 小段 96號
面積: 569.34 坪(1882.1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10/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80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屯新段 小段 152號
面積: 485.97 坪(1606.52 平方公尺)
標別:6
拍賣日期
115/10/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屯新段 小段 1538號
面積: 29.41 坪(97.2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之標別1至4、6土地應有部 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至5土地為農 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 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 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標別1至4、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 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拍賣之標別1至4、6土地應有部分,倘非 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 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 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 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0元。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之標別1至4、6土地應有部 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至5土地為農 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 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 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標別1至4、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 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拍賣之標別1至4、6土地應有部分,倘非 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 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 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 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0元。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之標別1至4、6土地應有部 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至5土地為農 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 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 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標別1至4、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 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拍賣之標別1至4、6土地應有部分,倘非 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 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 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 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0元。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之標別1至4、6土地應有部 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至5土地為農 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 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 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標別1至4、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 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拍賣之標別1至4、6土地應有部分,倘非 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 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 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 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0元。 標別: 5 |
標別:5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之 標別1至4、6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 賣之標別1至5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 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 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標別1至4、6優先承買權 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拍賣之標別1至 4、6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7.本件如債務人 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 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 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0,000元。 標別: 6 |
標別:6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之標別1至4、6土地應有 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至5土地為 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 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標別1至4、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 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拍賣之標別1至4、6土地應有部分,倘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 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 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 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000元。 02 __ 03 函 稿 代 碼:5.14.2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 04 股 別:平股 05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