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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左營區法拍屋|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三路508號14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育股 115司執字第00139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2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4,50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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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民段 小段 61號
面積: 120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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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三路508號14樓
面積: 23.8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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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同上建物共有部分
面積: 4342.7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5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陳稱該查封標的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據大樓管 理員表示未積欠管理費,每月管理費為新臺幣2,366元,於每月15日繳費;地下一層有一平面車 位(編號:35號)。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0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 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 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 自行處理相關事宜,如有爭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04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第四頁01 股 別:育股 02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