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燕巢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服股 115司執字第001449號

待定

標別:7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2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9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1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蓬萊段 小段 293號

    面積: 190.68 坪(630.3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9分之1

標別:8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2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9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1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蓬萊段 小段 294號

    面積: 192.14 坪(635.1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9分之1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9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6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1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水蛙潭段段 小段 227-1號

    面積: 450.42 坪(148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6分之1

  • 土地

    水蛙潭段段 小段 227-7號

    面積: 1930.55 坪(638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6分之1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9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9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1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水蛙潭段段 小段 250-1號

    面積: 724.79 坪(239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9分之1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8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1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水蛙潭段段 小段 268-1號

    面積: 394.76 坪(130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8分之1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99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6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1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水蛙潭段段 小段 273-2號

    面積: 221.73 坪(73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6分之1

  • 土地

    水蛙潭段段 小段 273-9號

    面積: 414.43 坪(137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6分之1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9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1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蓬萊段 小段 290號

    面積: 435.68 坪(1440.2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9分之1

標別:6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6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9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1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蓬萊段 小段 292號

    面積: 200.48 坪(662.7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9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15年2月1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門牌號碼田寮7號、5號房 屋。依地籍圖所示,本標土地相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2,000元。 四、227-7地號抵押權拍定後塗銷;227-1地號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 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的別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七、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 標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八、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九、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標標的 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十、227-7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 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十一、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二、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227-1地號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227-7地 號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 分(第三次拍賣)。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15年2月1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273-2地號土地上有雜樹及果樹;27 3-9地號為雜樹林。依地籍圖所示,本標土地相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9,000元。 四、273-9地號拍定後抵押權塗銷;273-2地號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 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的別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273-2地號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273-9地號現 無債務人或第三人現實占用,且未臨路,拍定後亦不點交。 七、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 標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八、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九、土地上果樹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時,有優先 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標標的一 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 十、本標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十一、依鑑定報告記載,本標土地無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 爭議,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十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三、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十四、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 分(第三次拍賣)。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15年2月1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為雜樹及果樹。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元。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 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的別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七、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八、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九、土地上果樹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時,有優先 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 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十、本標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十一、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二、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 分(第三次拍賣)。 標別: 4

標別: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15年2月1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為雜樹及果樹。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9,000元。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 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的別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七、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八、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九、土地上果樹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時,有優先 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 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十、本標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十一、依鑑定報告記載,本標土地無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 爭議,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十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三、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十四、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 分(第三次拍賣)。 標別: 5

標別:5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15年2月1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為竹林及雜林,另依107年空照 圖所示其上有墳墓,惟依地籍圖未顯示有墳墓。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元。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 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的別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七、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八、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九、本標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十、依鑑定報告記載,本標土地無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 議,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十一、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二、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 分(第三次拍賣)。 標別: 6

標別:6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15年2月1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為雜樹林。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元。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 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的別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七、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八、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九、本標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十、依鑑定報告記載,本標土地無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 議,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十一、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二、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 分(第三次拍賣)。 標別: 7

標別:7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15年2月1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為雜樹林。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元。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 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的別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七、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八、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九、本標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十、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一、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 分(第三次拍賣)。 標別: 8

標別:8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15年2月1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為雜樹林。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元。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 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的別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七、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八、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九、本標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十、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一、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 分(第三次拍賣)。 第九頁01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2 股 別:服股 03 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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