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宜蘭縣大同鄉法拍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子股 115司執字第001584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松羅段 小段 412號
面積: 1494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松羅段 小段 627號
面積: 895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松羅段 小段 780號
面積: 450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8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松羅三段 小段 352號
面積: 185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12地號土地人車無法到達,依航 照圖顯示為雜草、雜樹,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情形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標之土地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 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000元。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27地號土地位於台七線95.2公里 處,現況為山坡地、雜草、雜樹等,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 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標之土地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 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000元。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80地號土地人車無法到達,依航 照圖顯示為雜草、雜樹,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情形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 七、本標之土地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 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2,000元。 標別: 丁 |
標別:丁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52地號土地現況部分產業道路, 大部分為雜草、雜樹等,因無法通視整片土地,無法確認是否有建築物,其占 有使用土地之情形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 七、本標之土地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 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2,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子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