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蘆竹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光股 115司執字第002118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蘆竹區文新段426地號 | 179.55 ㎡54.31 坪 | 16分之2 | 202,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新興段378地號 | ||||
- 保證金
- 41,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5年3月20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拍賣土地上有墳墓,旁邊為田地,雜草叢生。惟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及於地上物,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復依本件鑑定報告記載拍賣土地現況有兩座祖墳坐落,附近公共設施貧乏,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減少拍賣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因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耕作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須通知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時,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有關程序主張權利,本院於該爭議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應准由有優先承買人優先承買者,則原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而土地使用之管制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八、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九、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