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後龍鎮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儉股 115司執字第003067號
標別:甲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8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07892分之2396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10-22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後龍鎮崎頂段369-5地號 | 6,318 ㎡1,911.2 坪 | 107892分之2396 | 160,000 元 |
| 備考黃○○即黃○○:107892分之1198、黃○○即黃○○:107892分之1198、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2 | 苗栗縣後龍鎮崎頂段369-6地號 | 5,309 ㎡1,605.97 坪 | 107892分之2396 | 128,000 元 |
| 備考黃○○即黃○○:107892分之1198、黃○○即黃○○:107892分之1198、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58,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4月29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369-5地號現況為雜草、路、墳墓、369-6地號現況為短期作物、雜草木、部分為建物佔用,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三、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四、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標別:丙
拍賣標的
土地4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後龍鎮灣瓦段1203地號 | 1,653.84 ㎡500.29 坪 | 45分之2 | 104,000 元 |
| 備考黃○○即黃○○:45分之1、黃○○即黃○○:45分之1、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2 | 苗栗縣後龍鎮灣瓦段1204地號 | 969.11 ㎡293.16 坪 | 45分之2 | 58,000 元 |
| 備考黃○○即黃○○:45分之1、黃○○即黃○○:45分之1、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3 | 苗栗縣後龍鎮灣瓦段1207地號 | 2,235.28 ㎡676.17 坪 | 45分之2 | 136,000 元 |
| 備考黃○○即黃○○:45分之1、黃○○即黃○○:45分之1、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4 | 苗栗縣後龍鎮灣瓦段1208地號 | 1,330.19 ㎡402.38 坪 | 45分之2 | 88,000 元 |
| 備考黃○○即黃○○:45分之1、黃○○即黃○○:45分之1、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78,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4月29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203、1204、1207、1208地號現況為稻田、部分為堤防佔用,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2、依據農地重劃條例§5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六、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5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後龍鎮灣瓦段419地號 | 3,339 ㎡1,010.05 坪 | 45分之2 | 152,000 元 |
| 備考黃○○即黃○○:45分之1、黃○○即黃○○:45分之1、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2 | 苗栗縣後龍鎮灣瓦段421-1地號 | 1,433 ㎡433.48 坪 | 45分之2 | 68,000 元 |
| 備考黃○○即黃○○:45分之1、黃○○即黃○○:45分之1、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3 | 苗栗縣後龍鎮灣瓦段422-6地號 | 2,673 ㎡808.58 坪 | 45分之2 | 128,000 元 |
| 備考黃○○即黃○○:45分之1、黃○○即黃○○:45分之1、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4 | 苗栗縣後龍鎮灣瓦段426-1地號 | 296 ㎡89.54 坪 | 45分之2 | 40,000 元 |
| 備考黃○○即黃○○:45分之1、黃○○即黃○○:45分之1、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 ||||
| 5 | 苗栗縣後龍鎮灣瓦段426-2地號 | 3,858 ㎡1,167.05 坪 | 45分之2 | 200,000 元 |
| 備考黃○○即黃○○:45分之1、黃○○即黃○○:45分之1、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118,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4月29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19、421-1地號現況為稻田、雜草、422-6地號現況為稻田、雜木、426-1、426-2地號現況為雜草木、部分為道路,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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