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金城鎮法拍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戊股 115司執字第003491號
標別:5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金門縣金城鎮北一段206地號 | 334.92 ㎡101.31 坪 | 4分之1 | 1,830,000 元 |
| 備考1.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保護區。2.本筆土地關於債務人應有部分(權○○○)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點交與否不點交。 | ||||
- 保證金
- 400,000 元
-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5年6月23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及履勘情形:約略分別位於門牌號金寧鄉環島北路一段168-1號之建物(全家便利商店大學店)西南方35公尺處,目視土地概為生長茂密之雜草林木,難以深入履勘。(註:因本筆土地現況概為生長茂密之雜草林木,致本處僅得在鄰近之206-1地號土地處目視履勘,難以再深入履勘,故本處無從得見本筆土地之全部確切實況,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須自行查勘。)
標別:4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金門縣金城鎮北一段206-1地號 | 501.65 ㎡151.75 坪 | 4分之1 | 2,740,000 元 |
| 備考1.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道路用地。2.依據「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之記載:案內道路用地為依法劃設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且尚未依法取得之私有土地,應屬87.6.30(87)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所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 ||||
| 2 | 金門縣金城鎮北一段206-2地號 | 5.88 ㎡1.78 坪 | 4分之1 | 40,000 元 |
| 備考1.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保護區。2.標別4土地關於債務人應有部分(權○○○)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點交與否不點交。 | ||||
- 保證金
- 610,000 元
- 使用情形
北一段206-1、206-2地號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5年6月23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及履勘情形:約略分別位於門牌號金寧鄉環島北路一段168-1號之建物(全家便利商店大學店)西南方35、78公尺處。206-1地號土地,部分為環島北路一段馬路旁之水泥鋪設路肩、排水溝(約在道路禁止停車紅線以內之區域,但詳細地界仍須經鑑界始明),部分為道路景觀植栽行道樹草地,鄰近設施有Smile加油站(在馬路對面)。206-2地號土地,目視土地概為生長茂密之雜草林木。
- 備註
一、標別4內之土地兩宗係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就標別內之兩宗土地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僅就標別4內之其一土地投標或聲明承受者,投標或承受無效,優先承買亦同。)。
二、標別4之最低拍賣價格合計2,780,000元,保證金合計610,000元。
標別:2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金門縣金城鎮北一段311地號 | 994.97 ㎡300.98 坪 | 4分之1 | 5,600,000 元 |
| 備考1.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農業區。2.本筆土地關於債務人應有部分(權○○○)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點交與否不點交。 | ||||
- 保證金
- 1,200,000 元
-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5年6月23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38巷19弄1號之建物對面,目視土地有部分鄰柏油通路,有部分鄰金門縣文化局之圍牆,其上部分坐落電線桿電錶、高架水塔、雞舍、鐵皮屋、局部水泥磚造屋(似為資材室)、廢棄碉堡、墳墓、農作棚架,部分種植果樹農作物,部分堆置雜物,據鄰人表示上開農作及相關設施等係共有人所有,又據共有人家屬稱墳墓為祖墳等語。
標別:3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金門縣金城鎮北一段385地號 | 593.26 ㎡179.46 坪 | 4分之1 | 3,340,000 元 |
| 備考1.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農業區。2.本筆土地關於債務人應有部分(權○○○)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點交與否不點交。 | ||||
- 保證金
- 700,000 元
-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5年6月23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12弄12號之建物(金城鎮綜合社會福利館)西南方125公尺處,目視土地概為生長茂密之雜草林木,難以深入履勘(註:因本筆土地現況概為生長茂密之雜草林木,致本處僅得在鄰近之水泥農路旁目視履勘,難以再深入履勘,故本處無從得見本筆土地之全部確切實況,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須自行查勘。)
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金門縣金城鎮北一段468地號 | 1,000.28 ㎡302.58 坪 | 4分之1 | 5,720,000 元 |
| 備考1.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農業區。2.本筆土地關於債務人應有部分(權○○○)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點交與否不點交。 | ||||
- 保證金
- 1,200,000 元
-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5年6月23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3巷26號之建物西南邊旁(或環島北路一段61號西北邊旁),目視土地有部分鄰水泥通路,其上部分種植果樹農作物,部分堆置雜物鷹架等、部分設置農作棚架,部分經整地停放車輛工程機具等,據在場之耕作人表示,其係向全名不詳之傅君無償借用土地農作及堆置物品,另有經整地之區域,乃係工程行借用來停車及堆置物等語。
標別:6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金門縣金城鎮北一段578-1地號 | 160.74 ㎡48.62 坪 | 4分之1 | 880,000 元 |
| 備考1.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農業區。2.本筆土地關於債務人應有部分(權○○○)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點交與否不點交。 | ||||
- 保證金
- 200,000 元
-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5年6月23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12弄12號之建物(金城鎮綜合社會福利館)西南方60公尺處,需通行鄰地方得抵達本筆土地,目視本筆土地概為生長茂密之雜草林木,至鄰地之綠籬是否有占用本筆土地,乃另須繳費申請鑑界始明。而據共有人陳報稱,本筆土地其上係有土造、2座祖墳、1座碉堡等語。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附註
一、請投標人就各個標別分別出價。如債務人未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後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二、地政局之查封指○,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坐落位置,且鄰近倘如有通路者,該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又本件不動產除附表之使用情形欄所載外,是否尚有何地上物占用土地,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乃須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查勘始明(土地上如有地上物,係不在查封範圍)。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坑道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環境有無空汙噪音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三、本件因均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無具體資料顯示債務人有占用特定部位,是於拍定後,均不予點交。又非土地共有人投標且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土地共有人投標且拍定(或聲明承受)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如有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買受者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四、按土地法第104、107、124條、民法第426-2、第460-1條等規定,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承租人就其承租、耕作(漁牧)之土地,係有較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而本件目前經本處形式審查,尚「無」前開法條所定優先承買權情形,惟倘如有第三人欲主張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請該第三人於拍賣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院,俾本處形式上審查有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資格,但如經本處形式審查後,無從認定主張之第三人係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則請該第三人自行判斷是否參加投標應買,或俟本件土地經他人拍定後或共有人優先承買後,向本院民事庭對拍定人或共有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解決。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不動產拍定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者,則本處就本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