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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後龍鎮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人股 115司執字第003694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11/19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5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8分之1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10-19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苗栗縣後龍鎮苦苓腳段145-1地號 3,434 ㎡1,038.79 坪 28分之1 152,000 元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保證金
31,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45-1地號無路可達,上有短期作物,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11/19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6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8分之1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10-19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苗栗縣後龍鎮苦苓腳段145-3地號 4,035 ㎡1,220.59 坪 28分之1 208,000 元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2 苗栗縣後龍鎮苦苓腳段145-5地號 3,298 ㎡997.65 坪 28分之1 160,000 元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保證金
74,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45-3、145-5地號,上有短期作物,部分道路、部分雜林雜草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11/19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2分之1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10-19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苗栗縣後龍鎮苦苓腳段153地號 5,219 ㎡1,578.75 坪 42分之1 240,000 元
備考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保證金
48,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53地號,上有短期作物,部分道路、部分雜草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不動產 開標時間115年11月19日下午3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10/15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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