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金寧鄉法拍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戊股 115司執字第004030號
標別:A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金門縣金寧鄉寧古劃段810地號 | 500 ㎡151.25 坪 | 4分之1 | 128,00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編訂係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劃設為第二類一般管制區。(註:本筆土地按前案卷內資料,金門國家公園於113年12月17日所出具的「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內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係記載「分區使用類別:特別景觀區」,而本件金門國家公園於115年8月4日所出具的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內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則係記載「分區使用類別:第二類一般管制區」。)點交與否不點交。 | ||||
- 保證金
- 25,600 元
-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5年7月14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寧鄉北山279號之建物西方約260公尺處,臨水泥農路,目視其上部分雜草部分零星高粱(作物不在查封範圍,未一併估價亦不點交),似為休耕狀態,地勢較農路為低,跨越鄰地之附近有軍營。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附註
一、本件土地無設定抵押權等他項權利。
二、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坐落位置,且鄰近倘如有通路者,該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又本件不動產除附表之使用情形欄所載外,是否有何地上物占用土地,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乃須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查勘始明(土地上如有地上物,係不在查封範圍)。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坑道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環境有無空汙噪音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三、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農作物地上物不在查封範圍。而有關本件土地之占有使用情形暨法律關係為何,經本處於土地現場張貼通告查詢及向債務人、共有人函詢,惟未獲覆,是不克全明,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
四、本件因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無具體資料顯示債務人有占用特定部位,是於拍定後,不予點交。又非土地共有人投標且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土地共有人投標且拍定者(或聲明承受者),其他土地共有人即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如有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買受者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五、按土地法第104、107、124條、民法第426-2、第460-1條等規定,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承租人就其承租、耕作(漁牧)之土地,係有較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而本件目前經本處形式審查,尚「無」前開法條所定優先承買權情形,惟倘如有第三人欲主張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請該第三人於拍賣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院,俾本處形式上審查有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資格,但如經本處形式審查後,無從認定主張之第三人係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則請該第三人自行判斷是否參加投標應買,或俟本件土地經他人拍定後或共有人優先承買後,向本院民事庭對拍定人或共有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解決。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不動產拍定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者,則本處就本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內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僅證明使用分區,土地是否涉及軍事禁(限)建及是否在金門特定區計畫內,應由主管機關認定,又有關國家公園計畫各種管制規定概應依國家公園計畫公告圖及計畫書辦理。(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金門國家公園等相關單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金門國家公園等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