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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金寧鄉法拍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戊股 115司執字第004121號

待拍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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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6,432,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10-21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金門縣金寧鄉東洲段21-22地號 5,006.01 ㎡1,514.32 坪 全部 26,432,000 元
備考1.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保護區。(按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保護區...使用限制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設之分區。)。2.本件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點交與否按現況點交(即按土地之現況交付予拍定人或承受人使用,無移除任何植物地上物)。
保證金
5,360,000 元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5年7月16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寧鄉桃園路1號(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建物東南方約250公尺處(如以桃園路之路燈編號24233為定位點,則在該定位點旁,對面可見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大門噴水池),鄰近桃園路(尚有間隔21-16、21地號土地)。本筆土地鄰近桃園路的一側,係較桃園路之路面高約2〜3公尺,現況為有植披之土坡並局部可見鋪設水管,另目視尚可見有一人工挖掘的深坑並在附近鋪設水管(惟該深坑究竟是在21-22或21-23地號土地挖掘或兩者均有,則須經鑑界始明),登上土坡後往內之坡度似又局部緩降(似為北高南低之地勢),往內局部區域尚可步行,局部區域則目視概為雜草林木叢生難以再深入履勘。(註:因生長茂密之雜草林木區域難以再深入履勘,故本處無從得見本筆土地之全部確切實況,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須自行查勘。)。

標別:B

拍賣日期

1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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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7,952,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10-21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金門縣金寧鄉東洲段21-23地號 5,293.99 ㎡1,601.43 坪 全部 27,952,000 元
備考1.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保護區。(按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保護區...使用限制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設之分區。)。2.本件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點交與否按現況點交(即按土地之現況交付予拍定人或承受人使用,無移除任何植物地上物)。
保證金
5,600,000 元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5年7月16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寧鄉桃園路1號(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建物東南方約330公尺處(如以桃園路之路燈編號24233為定位點,則在該定位點旁,對面可見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大門噴水池),鄰近桃園路(尚有間隔21-16、21地號土地,至桃園路旁之路緣、路燈,是否有占用本筆土地,則須另經鑑界始明。)。本筆土地鄰近桃園路的一側,係較桃園路之路面高約2〜3公尺,現況為有植披之土坡並局部可見鋪設水管,另目視尚可見有一人工挖掘的深坑並在附近鋪設水管(惟該深坑究竟是在21-22或21-23地號土地挖掘或兩者均有,則須經鑑界始明),登上土坡後往內之坡度似又局部緩降(似為北高南低之地勢),往內局部區域尚可步行,大部分區域則目視概為雜草林木叢生難以再深入履勘。(註:由金門縣都市計畫整合資訊系統之歷史空照圖觀之,在昔果山供水站附近過往似有通路可達本筆土地,惟本處於115年7月16日至昔果山供水站附近所目視之現況概為雜草林木叢生,乃未顯見通路之所在。又因生長茂密之雜草林木區域難以再深入履勘,故本處無從得見本筆土地之全部確切實況,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須自行查勘。)。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2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11日上午10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10/21

附註

一、本件分A、B兩標,請就兩個標別分別投標。如債務人未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後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二、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坐落位置,且鄰近倘如有通路者,該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又本件不動產除附表之使用情形欄所載外,是否有何地上物占用土地,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乃須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查勘始明。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坑道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環境有無空汙噪音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三、有關本件土地有無何占有使用情形暨何法律關係,經本處於土地現場張貼通告查詢及向債務人函詢,乃未獲覆,是不克全明。另本處向金門縣自來水廠函查本件土地上之水管、深坑等情事,乃據覆土坡植披處之水管非其所有或管理之自來水設施,至深坑附近處之水管則係其按自來水法第52條前段規定所埋設之自來水管線設施,但深坑並非其所開挖,亦非其施工或維護作業所致等語。以上,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拍定後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

四、按土地法第104、107、124條、民法第426-2、第460-1條等規定,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承租人就其承租、耕作(漁牧)之土地,係有優先之承買權。而本件目前經本處形式審查,尚「無」前開法條所定優先承買權情形,惟倘如有第三人欲主張有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請該第三人於拍賣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院,俾本處形式上審查有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資格,但如經本處形式審查後,無從認定主張之第三人係有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則請該第三人自行判斷是否參加投標應買,或俟本件土地經他人拍定或承受後,向本院民事庭對拍定人或承受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解決。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不動產拍定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者,則本處就本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等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