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金門縣金寧鄉法拍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戊股 115司執字第004412號

待拍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11/18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5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6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28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金門縣金寧鄉后沙村測段90地號 735.05 ㎡222.35 坪 6分之1 5,500,000 元
備考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點交與否不點交。
保證金
1,100,000 元
使用情形

一、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5年1月26日、8月6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略以:位於門牌號金寧鄉后沙9號之建物後方(北方),土地有部分邊側臨水泥通路(通路是否有局部占用本筆土地,乃須另經鑑界始明),其上部分種植果樹、部分雜草林木叢生、部分架設鐵皮圍籬(圍籬內目視可見之電線桿,似亦坐落本筆土地)、部分為水泥擋土牆(矮牆)及水泥地坪,門牌號金寧鄉后沙9號建物後方之增建物及其旁之鐵皮棚架有局部占用本筆土地,據鄰人稱本筆土地上之果樹係父執輩所種植,與地主間無租賃關係,地主供隨意種植,又本筆土地上有水井等語(鄰人稱似約在門牌號金寧鄉后沙9號建物後方之附近,惟因現況叢生雜草致本處目視未顯見有水井之所在)。(有關鄰人之前開陳述,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

二、前開作物、地上物等不在查封範圍。而本筆土地除前開情事外,尚有無何其他之占有使用情形,暨各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為何,復經本處於土地現場張貼通告查詢及向債務人、土地共有人函詢,乃僅據其一共有人陳報關於門牌號金寧鄉后沙9號建物後方之增建物及其旁之鐵皮棚架有局部占用本筆土地乙節,乃屬無權占用,另局部被不知名單位擅自占用施設通路乙節,因共有人長期居住在外而尚未處理等語。

三、有關鄰人、共有人之前開陳述,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拍定後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1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18日上午10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10/23

附註

一、本件土地關於債務人應有部分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二、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坐落位置,且鄰近倘如有通路者,該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又本件土地除附表之使用情形欄所載外,是否尚有何地上物占用土地,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乃須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查勘始明。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坑道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環境有無空汙噪音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三、本件因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無具體資料顯示債務人有占用特定部位,是於拍定後,不予點交。又非土地共有人投標且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土地共有人投標且拍定(或聲明承受)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如有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買受者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四、按土地法第104、107、124條、民法第426-2、第460-1條等規定,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承租人就其承租、耕作(漁牧)之土地,係有較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而本件目前經本處形式審查,尚「無」前開法條所定優先承買權情形,惟倘如有第三人欲主張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請該第三人於拍賣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院,俾本處形式上審查有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資格,但如經本處形式審查後,無從認定主張之第三人係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則請該第三人自行判斷是否參加投標應買,或俟本件土地經他人拍定後或共有人優先承買後,向本院民事庭對拍定人或共有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解決。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不動產拍定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者,則本處就本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