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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花蓮市法拍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信股 115司執字第00610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花蓮縣花蓮市福祥段284地號 | 219 ㎡66.25 坪 | 4分之1 | 1,960,000 元 |
| 2 | 花蓮縣花蓮市福祥段285-6地號 | 9 ㎡2.72 坪 | 4分之1 | 84,000 元 |
- 保證金
- 41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地上有2棟建物,1棟為花蓮市中正路102號房屋,另1棟未掛門牌,但應為花蓮市中正路100號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該等房屋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三、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前案(112年司執字第8914號)花蓮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0,000元。
四、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塗銷。
五、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土地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定,並能提出證明者,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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