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基隆市中正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慎股 115司執字第00772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2,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長潭段 小段 975-30號

    面積: 44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據115年5月14日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975-30地號土地位於新豐街135號 至159號房屋及新豐街161巷中間之山坡地,地上無建物。另前次執行筆錄記載 本件土地位於新豐街135號至159號房屋後方之擋土牆及其上之雜樹林,有部分 棚架佔用;本件土地位於新豐街161巷33號房屋側邊之山坡地,部分為33號至91 號房屋前方之巷道使用,另有33號房屋之增建部分佔用,及無門牌之鐵皮屋佔 用。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 準。 二、本標的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 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不 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受) 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受)人自 理,請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 交,又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土地因係雜樹林, 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標的上之實際佔有 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 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四、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 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 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 (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 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合作金庫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6000萬元、5000萬 元,拍定後均塗銷。 七、另據基隆市政府函文及前次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住二),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 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 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 清,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九、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400,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