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吉股 115司執字第00778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8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山腳段 小段 908號

    面積: 4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查明現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空地,另 依鑑價報告記載,部分土地上有未登記鐵皮建物坐落,部分土地為空地及道路 使用,另本院由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網站航照圖查詢系爭土地,土地上有建物 坐落,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6,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 號標匭內吉股。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吉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