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富里鄉法拍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禮股 115司執字第007796號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7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8-2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吉拉米代段 小段 200號
面積: 2221.97 坪(7345.34 平方公尺)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8-2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吉拉米代段 小段 200-1號
面積: 264.18 坪(873.32 平方公尺)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9/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0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8-2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吉拉米代段 小段 210號
面積: 65.16 坪(215.4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00地號土地臨接產業道路,土地上種植梅樹,並有2座 鐵皮工寮及黑羊、黑狗、雞等動物。惟梅樹種植人不明,且屬非短期作物,未列入鑑價範 圍;另鐵皮工寮所有權歸屬亦不明,均未併予查封,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又土地占用之使 用權源均不明,本件拍定後不予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0,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 五、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本件如符合土地法第104、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惟就優先承 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3(續上頁) 七、本件查封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 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 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 述方法順序開標。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00-1地號土地臨接產業道路,土地上種植梅樹,惟梅樹 種植人不明且屬非短期作物,故未列入本件鑑價範圍,亦未予查封,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 另土地占用之使用權源不明,本件拍定後不予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 五、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本件土地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惟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 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查封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 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 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 述方法順序開標。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10地號土地臨接產業道路,現況為雜草林木,無任何建物 及地上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五、本件查封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 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 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 述方法順序開標。 4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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