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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板橋區法拍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濟股 115司執字第007940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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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67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2分之6

公告日期

2026-10-20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北市板橋區大同段448地號 404.36 ㎡122.32 坪 42分之6 4,672,000 元
保證金
940,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115.2.9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448地號位大觀路3段160巷34弄27號後面,有一水泥倉庫及鐵皮屋部分占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無債務人占用部分,拍賣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40,000元。

四、本件標的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無徵收公告註記,非公共設施用地,未曾接獲需用土地人擬與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資訊,非屬耕地或重劃區內耕地,無申請建築執照。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五、本件土地上有地上物占用,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有租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則地上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土地共有人應買,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本身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如共有人其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3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12日上午10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10/08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