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永康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合股 115司執字第00840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2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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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忠孝段 小段 662號
面積: 29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民國115年3月1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62地號現為道路。另 據鑑定報告記載,本案經現場勘查,標的現況為道路供作通行使用。又本件係 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2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46,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等 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8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 合股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