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武股 115司執字第008461號
標別:甲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2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0350分之939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10-07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竹市湖港段768地號 | 99.66 ㎡30.15 坪 | 30350分之939 | 33,000 元 |
| 備考鄉村區、交通用地 | ||||
| 2 | 新竹市湖港段867地號 | 557.27 ㎡168.57 坪 | 30350分之939 | 188,000 元 |
| 備考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44,2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768地號為中華路6段226巷6弄巷道;867地號為新竹市內湖路131號旁鐵皮棚子部分占用,及部分為雜草、雜樹空地,實際範圍以實測為準,據債權人陳報該地有圍牆包圍由門牌內湖路131號進出,其上有雜物為共有人何0璋。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200元。五、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七、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八、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且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九、本件標的物按甲、乙、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標別: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竹市鹽水段730地號 | 188.37 ㎡56.98 坪 | 9分之1 | 1,900,000 元 |
- 保證金
- 38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為雜草空地。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0,000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標的物按甲、乙、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竹市鹽水段737地號 | 62.3 ㎡18.85 坪 | 9分之1 | 628,000 元 |
- 保證金
- 125,6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道路及雜草地,其旁磚造房屋是否有占用需另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2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5,600元。
四、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五、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物按甲、乙、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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