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賢股 115司執字第025261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竹市鹽水段855地號 | 580.62 ㎡175.64 坪 | 24分之1 | 384,000 元 |
| 備考都市計畫內第二之一種住宅區 | ||||
- 保證金
- 76,8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5年6月22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土地現為雜林。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包含墳墓)、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8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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