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竹南鎮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人股 115司執字第008791號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竹南鎮港墘段478地號 | 102.32 ㎡30.95 坪 | 5分之1 | 150,000 元 |
| 備考農業區 | ||||
| 2 | 苗栗縣竹南鎮港墘段475地號 | 255.46 ㎡77.28 坪 | 5分之1 | 1,250,000 元 |
| 備考農業區/重測前:海口段港子墘小段157-4地號 | ||||
- 保證金
- 28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6月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75地號上有數棟建物佔用(門牌:竹南鎮仁德路85號)、部分空地、部分老舊瓦房;478地號上有部分建物佔用(門牌:港仔墘89號)部分空地、部分巷道,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三、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四、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竹南鎮港墘段603地號 | 350.08 ㎡105.9 坪 | 全部 | 450,000 元 |
| 備考河川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9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6月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603地號現況為中港溪行水區及紅樹林,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為河道,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