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944 | 高雄市林園區半廍路19號基地:高雄市林園區鳳芸段1583地號 | 275.06 ㎡83.21 坪一層 105.04、二層 85.01、三層 85.01附屬:雨遮21.74 | 全部 | 4,960,000 元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案建物基地坐落土地皆非債務人所有 | ||||||
- 保證金
- 992,000 元
- 點交情形
- 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944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現為債務人父親及家人自住,拍定後依照現況點交。
二、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所坐落之土地(即同段1583地號)非屬本次拍賣範圍,其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及相關程序,請拍定人自理。
三、另據債務人父親林先生稱944建號占有使用土地1583地號之使用權源乃為租賃(係向土地共有人之一「郭龍宮」承租,惟租賃詳情經本院函詢「郭龍宮」仍迄未陳報,故租賃詳情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可否續租事宜,且如嗣後無法取得合法占有使用權源,亦有可能遭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請應買人注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92,000元(如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日後欲領回保證金時,除有符合司法院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外,本國人僅以共同受款人之「聯名帳戶」為限,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五、本件拍賣標的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本件拍賣標的暫編944建號坐落於1583地號上,1583地號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1583地號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1583地號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則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賣標的944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須由拍定人負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訴訟」),且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0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