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桃園市楊梅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怡股 115司執字第009693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2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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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四湖段 小段 857號
面積: 42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2月25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857地號土地現為耕作使用之 農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元。 四、拍賣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耕地,故其毗鄰耕地同段856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 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本件拍定人及共有人如主張應買或優買,必需於 先繳納全額拍定價金後(強制執行法第97條),本院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