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竹市唐高段228地號 | 83 ㎡25.11 坪 | 全部 | 8,616,00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第二種住宅區。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85 | 新竹市中華路四段178巷43號導航基地:新竹市唐高段228地號 | 住家用、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 99 ㎡29.95 坪一層 49.5、二層 49.5 | 全部 | 392,000 元 |
| 備考含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增建。 | ||||||
| 2 | 暫編2167 | 新竹市中華路4段178巷43號導航基地:新竹市唐高段228地號 | 加強磚造 | 134.96 ㎡40.83 坪一層 29.7、二層 29.7、三層 56.21、四層 19.35 | 全部 | 648,000 元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 保證金
- 1,931,2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拍賣之建物無人在場,依外觀所見,建物有增建部分(經測量後暫編為同段2167建號,其層次面積如建物附表編號2所示);嗣於本院執行人員會同地政人員測量增建部分時,建物亦無人在場,但依現況所見,建物應有人居住,建物之一、二樓有增建,三、四樓則全部為增建,三樓有神明廳,四樓空間狹窄堆滿雜物。又債務人之兄於執行程序中具狀陳稱,拍賣之建物現為其占有使用,其與債務人正就本件不動產進行訴訟(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7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要求債務人返還其借名登記予債務人之應有部分2/3,嗣又陳報其已另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92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審理中)。而經執行人員囑託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訪查,其回覆之房屋現況調查表稱拍賣之建物為債務人之兄與其家屬自住使用,且據債務人之兄稱,建物並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債務人則具狀陳稱,建物為債務人之兄未經其同意自行占有使用。前開事實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31,2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分(建物附表編號2),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七、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相關文件
相關圖片
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
-
唐高段 小段 834-3號
115司執字第011351號115/12/09 底價 635 萬
-
唐高段 小段 921號
115司執字第024755號115/11/12 底價 22 萬 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