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桃園市平鎮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華股 115司執字第01146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0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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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環南段 小段 976號
面積: 1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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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環南段 小段 1079號
面積: 3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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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環南段 小段 1080號
面積: 3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115年3月4日查封時,拍賣標的現況均為道路,無地上物。 2.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 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3.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本件拍賣土地第976地號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 發(77)桃縣工建管使字第01277號使用執照、第1079地號土地領有(77)桃縣 工建管使字第00314號使用執照、第1080地號土地領有(77)桃縣工建管使字第 01582號使用執照,該案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請 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 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6,000元。 四、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 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 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 買。另倘有數共有人均合法聲明優先承買同一標的,則由本院進行抽籤程序決 定由何人優先承買。 六、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 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七、新聞紙公告如與本院張貼之公告不符,一律以本院為準。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