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雙溪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慎股 115司執字第011562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雙溪區武丹坑段下坑小段21地號 | 1,343 ㎡406.26 坪 | 20分之1 | 60,000 元 |
| 2 | 新北市雙溪區武丹坑段下坑小段23地號 | 4,399 ㎡1,330.7 坪 | 20分之1 | 200,000 元 |
| 3 | 新北市雙溪區武丹坑段下坑小段33地號 | 718 ㎡217.2 坪 | 10分之1 | 60,000 元 |
| 4 | 新北市雙溪區武丹坑段下坑小段34地號 | 1,227 ㎡371.17 坪 | 10分之1 | 120,000 元 |
| 5 | 新北市雙溪區武丹坑段下坑小段38地號 | 145 ㎡43.86 坪 | 20分之1 | 10,000 元 |
| 6 | 新北市雙溪區武丹坑段下坑小段39地號 | 330 ㎡99.83 坪 | 20分之1 | 16,000 元 |
| 7 | 新北市雙溪區武丹坑段下坑小段40地號 | 1,998 ㎡604.4 坪 | 10分之1 | 180,000 元 |
| 8 | 新北市雙溪區武丹坑段下坑小段44地號 | 48 ㎡14.52 坪 | 10分之1 | 6,000 元 |
| 9 | 新北市雙溪區武丹坑段下坑小段45地號 | 558 ㎡168.8 坪 | 10分之1 | 50,000 元 |
| 10 | 新北市雙溪區武丹坑段下坑小段46地號 | 572 ㎡173.03 坪 | 10分之1 | 50,000 元 |
| 11 | 新北市雙溪區武丹坑段下坑小段70地號 | 165 ㎡49.91 坪 | 30分之1 | 6,000 元 |
| 12 | 新北市雙溪區武丹坑段下坑小段72地號 | 58 ㎡17.54 坪 | 10分之1 | 6,000 元 |
| 13 | 新北市雙溪區武丹坑段下坑小段80地號 | 121 ㎡36.6 坪 | 10分之1 | 30,000 元 |
- 保證金
- 159,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據歷次執行筆錄及115年6月25日執行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如以門牌號碼雙溪區下坑4之1號房屋為基準,21地號位於東北方約80公尺處,為部分產業道路及雜草林。23地號位於北方約45公尺處,其上有雙溪區下坑4之1號房屋,部分為產業道路、菜園及雜草林。33地號位於西方約40米處,為雜草林,無路可達。34地號位於南方約60米處,為雜草林。38地號位於東南方約30米處,為雜草林,無路可達。39地號位於東南方約70米處,為雜草林,無路可達。40地號位於東南方約130米處,為部分產業道路及雜草林。44地號位於東南方約120米處,為雜草林。45地號位於東南方約110米處,為部分產業道路及雜草林。46地號位於西南方約90米處,為部分產業道路及雜草林。70地號位於西南方約240米處,為雑草林,無路可達。72地號位於西南方約230米處,有一棟無門牌建物佔用。80地號位於西南方約270米處,為產業道路及雜草林。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本件各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本標的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受)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各標的上之栽種作物權源、作物之收取權人、作物耕作者與債務人或其他共有人間是否有租用、借貸或其他法律關係存在、共有人間是否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等均有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作物及作物收取權,請投標人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三、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四、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土地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等規定,則耕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耕地承租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耕地承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耕地承租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七、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八、本件除80地號土地外其餘土地均為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請投標人注意。
九、本件除80地號土地外其餘土地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投標人注意!
十、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8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其餘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十一、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十二、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9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9,000元。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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