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縣關西鎮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文股 115司執字第012217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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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80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1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正義段 小段 798號

    面積: 603.65 坪(1995.5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80分之1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30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80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8-1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正義段 小段 801號

    面積: 587.24 坪(1941.2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80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2年12月28日前案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798地號土地其上有道路、無門牌鐵皮屋、溫室和雜林、果樹,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又經本院於115年4月9日本案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798地號土地部分為光明路80巷巷道,部分為檳榔樹和雜林,另有無門牌鐵皮屋占用,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4,000元。 四、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 (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據前案(本院111司執44120號)鑑價報告及本案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地號屬關西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99.05.20)用地,住宅區,惟有關土地使用管制或日後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5)。

標別:乙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2年12月28日前案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801地號土地其上有鐵皮圍起之空地、鐵皮倉庫、無門牌磚造房屋、門牌為關西鎮北門口17號與光明路80巷13、15、17、19、21、23、26、28、30號建物坐落,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又經本院於115年4月9日本案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801地號土地部分為光明路80巷巷道,部分有種植芭蕉樹、雜林,有鐵皮圍起之空地、溫室,另有北門口17號與光明路80巷13、15、17、1 9、21、22、23、26、28、30號房屋,另有無門牌磚造房屋一棟、一棟半倒磚造房屋、二棟鐵皮屋占用,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另據801地號土地謄本記載土地上有正義段117、200、201建號建物坐落。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元。 四、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 (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據前案(本院111司執44120號)鑑價報告及本案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地號屬關西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99.05.20)用地,住宅區,惟有關土地使用管制或日後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5)。 02 函 稿 代 碼:5.15.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文股 04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