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將軍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當股 115司執字第013104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4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漚汪段 西甲小段 1944號

    面積: 192 坪

  • 土地

    漚汪段 西甲小段 1946號

    面積: 190 坪

  • 土地

    漚汪段 西甲小段 1947號

    面積: 987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4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漚汪段 西甲小段 1904號

    面積: 63 坪

  • 建物

    臺南市將軍區西湖90號

    面積: 91.24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漚汪段 西甲小段 1875號

    面積: 8 坪

  • 土地

    漚汪段 西甲小段 1876號

    面積: 12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編號1~3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部分土地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 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 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80,000元。 四、編號1~3號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編號1號土地有地上權設定,地上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 承買權,且拍定後不塗銷且不點交。 六、編號2、3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 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 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不在此限。 七、編號2、3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 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 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八、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 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 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2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 十三、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股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編號1號建物左側部分坐落他人土地,左側建物無法使用,另建物左 側護龍之鐵皮屋增建不知何人搭蓋,編號1號建物右側係由其母親居住使用;另編號1號建物內 部與左側之鐵皮屋互通,無構造及使用上獨立性,本院認屬為編號1號建物之增建,一併測量估 價,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0,000元。 四、編號1號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編號1號建物佔用鄰地1902-1、1903、1904-1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鄰地 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 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六、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但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 拍定人不得拒絕。 七、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八、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 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九、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2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 十四、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股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編號1、2號土地為農地;嗣據鑑價報告書所載,編號1、2號土地為水 利用地及農牧用地,現況為雜草地,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 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00元。 四、編號2號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編號2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六、編號2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 前開次序通知。 七、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 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 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2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 十二、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股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當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