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旗山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夏股 115司執字第014406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旗山區北勢段291-2地號 | 7,657 ㎡2,316.24 坪 | 16分之2 | 768,000 元 |
| 備考(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15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14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標的土地坐落於台28省道上,地上有鐵皮棚架及宗祠。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位於旗山區三協里,屬鄉村邊緣農業生產地區,現況為種植作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八、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九、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二、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1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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