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將軍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股 115司執字第01494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將軍區西湖段208地號 | 96.12 ㎡29.08 坪 | 全部 | 480,000 元 |
| 備考「道路用地」 | ||||
- 保證金
- 96,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現場履勘時,土地現況為道路。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屬道路用地,現為道路,勘估標的係屬公共設施用地。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依使用現況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元。
四、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後土地面積與本公告記載之查封時土地登記面積不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七、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清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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