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南區法拍屋|臺南市南區興南街252巷80弄4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實股 115司執字第01501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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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南山段 小段 680-73號
面積: 29.34 坪(97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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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南區興南街252巷80弄42號
面積: 51.61 坪(170.6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 使用情形
- 114年2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其自住使用,該建物無增建;2樓有供奉神像, 3、4樓部分壁癌漏水,屋內物品雜多。該建物於83年4月間建築完成,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建物使用狀況,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1,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第一拍價格是參酌前案(113司執160799號)第3次底價核定。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等)。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0月13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實股 03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實股 05 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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