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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鳥松區法拍屋|高雄市鳥松區長春路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夏股 115司執字第015453號

待定導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10/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1,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全部1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9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高雄市鳥松區大丘園段316地號 2,930.02 ㎡886.33 坪 全部1分之1 16,000,000 元
備考重測前:田草埔768-7地號(農牧用地)

建物2 筆

編號建號門牌構造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23 高雄市鳥松區長春路8號基地:高雄市鳥松區大丘園段316地號 1層樓鋼骨結構 224.72 ㎡67.98 坪 全部1分之1 1,950,000 元
2 28 高雄市鳥松區長春路8號基地:高雄市鳥松區大丘園段316地號 962.09 ㎡291.03 坪 全部1分之1 3,050,000 元
備考本建物總面積962.09平方公尺,其中第一層1.00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占用鄰地地號為同段319地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保證金
4,200,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0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6月3日查封時,23建號為有保登建物,水管部分往左皆為增建,建物後方有鐵皮棚架,拍賣標的目前由社團法人清海無上師世界會占有使用中,平常為超渡法會使用,前方道路通行地為他人所有,如須通行要經他人同意。又據債務人於民國115年3月24日具狀陳報,316地號已非債務人所有,僅借名登記於債務人名下而已,社團法人清海無上師世界會方為實質所有權人。又據債權人於民國115年7月15日具狀陳報,23建號建物為農業資材室,屬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之農業設施,其用途僅限於供存放肥料、農藥、種子、農具、器皿、農產品等目的使用(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十三條附表一),且無區隔之房間,亦無廚房、浴廁等構造,不適宜作為一般房屋居住、工廠或營業使用。復據鑑價報告所載,31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臨私人道路,標的建物為農業資材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因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占有權源涉實體爭執,非執行法院所得審酌,已另行起訴,現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604號案件審理中,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八、28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據謄本所載,本建物總面積為962.09平方公尺,其中第一層1.00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占用鄰地地號為同段319地號。如無合法坐落權源,該占用部分將來恐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九、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十、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10/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7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9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高雄市燕巢區觀水段段405地號 104.64 ㎡31.65 坪 4分之1 700,000 元
保證金
140,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10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405地號部分為空地,其上有搭蓋簡易鐵皮棚架。據共有人之一楊○和在場稱,上開鐵皮棚架係伊搭建的。又據鑑價報告所載,40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臨未開拓之計畫道路,現況為雜樹林,未臨接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1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0月21日下午3時30分 公告發文日期115/09/08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