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大溪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十股 115司執字第015858號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大溪區石屯段1029地號 | 6,406.02 ㎡1,937.82 坪 | 全部 | 43,776,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石屯段上石屯小段82-1地號。 | ||||
- 保證金
- 8,75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115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由債權人導往現場,據地政稱石屯段1029、1037、1039、1230地號土地為雜林;坑底段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木及墳墓。其使用情形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二、拍賣土地其上為雜林,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7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75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六、1029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標別:丙
拍賣標的
土地5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大溪區坑底段112地號 | 2,500.02 ㎡756.26 坪 | 全部 | 10,599,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三層段尾寮小段16地號。 | ||||
| 2 | 桃園市大溪區坑底段113地號 | 2,900.06 ㎡877.27 坪 | 全部 | 12,442,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三層段尾寮小段16-1地號。 | ||||
| 3 | 桃園市大溪區坑底段114地號 | 3,552.08 ㎡1,074.5 坪 | 全部 | 14,746,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三層段尾寮小段16-4地號。 | ||||
| 4 | 桃園市大溪區坑底段115地號 | 2,500.15 ㎡756.3 坪 | 全部 | 10,599,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三層段尾寮小段16-3地號。 | ||||
| 5 | 桃園市大溪區坑底段116地號 | 2,500.02 ㎡756.26 坪 | 全部 | 10,599,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三層段尾寮小段16-2地號。 | ||||
- 保證金
- 11,797,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115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由債權人導往現場,據地政稱石屯段1029、1037、1039、1230地號土地為雜林;坑底段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木及墳墓。其使用情形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二、拍賣土地其上為雜林,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98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797,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六、本件坑底段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且為第5條所指之重劃區內耕地,依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七、本件坑底段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地號土地係屬農地重劃條例之「重劃區耕地」,依該條例第五條規定,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及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具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標別:丁
拍賣標的
土地4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大溪區坑底段109地號 | 3,136.19 ㎡948.7 坪 | 全部 | 11,060,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三層段尾寮小段1地號。 | ||||
| 2 | 桃園市大溪區坑底段110地號 | 2,509 ㎡758.97 坪 | 全部 | 5,069,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三層段尾寮小段1-2地號。 | ||||
| 3 | 桃園市大溪區坑底段111地號 | 2,792.54 ㎡844.74 坪 | 全部 | 9,216,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三層段尾寮小段1-3地號。 | ||||
| 4 | 桃園市大溪區坑底段117地號 | 2,500.61 ㎡756.43 坪 | 全部 | 8,295,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三層段尾寮小段1-4地號。 | ||||
- 保證金
- 6,728,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115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由債權人導往現場,據地政稱石屯段1029、1037、1039、1230地號土地為雜林;坑底段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木及墳墓。其使用情形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二、拍賣土地其上為雜林,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6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72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六、本件坑底段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且為第5條所指之重劃區內耕地,依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七、本件坑底段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地號土地係屬農地重劃條例之「重劃區耕地」,依該條例第五條規定,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及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具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大溪區石屯段1037地號 | 1,857 ㎡561.74 坪 | 全部 | 12,903,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石屯段上石屯小段90地號。 | ||||
| 2 | 桃園市大溪區石屯段1039地號 | 7,391.04 ㎡2,235.79 坪 | 全部 | 55,296,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石屯段上石屯小段88地號。 | ||||
| 3 | 桃園市大溪區石屯段1230地號 | 213.05 ㎡64.45 坪 | 全部 | 1,476,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石屯段上石屯小段92地號。 | ||||
- 保證金
- 13,935,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115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由債權人導往現場,據地政稱石屯段1029、1037、1039、1230地號土地為雜林;坑底段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木及墳墓。其使用情形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二、拍賣土地其上為雜林,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9,67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935,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六、本件石屯段1037、1039、1230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