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吉股 115司執字第01746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97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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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永和段 小段 414號
面積: 4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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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永和段 小段 416號
面積: 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查明現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社區內道路 使用,編號2土地為家年華社區管理室使用,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土地為家年華 社區管理室、巷道,部分雜木,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 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96,000元。 四、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 號標匭內 吉股。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吉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