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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五股區法拍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正股 115司執字第01785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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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8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8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21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一段1034地號 239.26 ㎡72.38 坪 8分之1 1,840,000 元
保證金
370,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後陳稱,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五股區民義路一段255號之17號建物,占有法律權源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0,000元。

四、本件土地使用分區涉及都市計畫疑義,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五、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標的是否經協議價購,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土地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意。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如過程中涉及相關優先承買權存否爭議者,因事涉實體爭執執行法院無從置喙,須待實體訴訟程序完畢始得確認之,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2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12日下午3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10/19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