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楠梓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竹股 115司執字第019624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楠梓區後勁段三小段607地號 | 145 ㎡43.86 坪 | 3分之1 | 7,040,000 元 |
| 2 | 高雄市楠梓區後勁段三小段607-1地號 | 15 ㎡4.54 坪 | 3分之1 | 80,000 元 |
- 保證金
- 1,42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不點交
-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2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27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607地號上有建物(門牌號碼後昌路277巷6號)坐落;607-1地號為前開建物前方水溝用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607-1地號屬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本身作道路使用;607地號屬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臨路為右昌路277巷,路寬大約4公尺。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607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0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