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湖內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恒股 115司執字第02019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60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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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自強段 小段 17號
面積: 10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4月22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有二棟磚造平房(門牌號碼 各為中正路二段209巷42弄2號及4號)及其旁一棟無門牌號碼之二層樓鐵皮屋座 落其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估價及拍賣範圍內,拍定 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 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 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 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 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 優先承買。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恒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