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大樹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正股 115司執字第02149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大樹區土角厝段211地號 | 419.39 ㎡126.87 坪 | 全部 | 12,000,000 元 |
| 備考權利範圍:吳○○4分之1、吳○○4分之1、陳○2分之1 | ||||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於民國115年5月1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為私人巷道、水溝(中興西路68之3號旁)、部分空地、1廁所、鐵皮棚架、鐵皮建物(中興西路6之5號),聲請人吳○○稱該鐵皮建物係相對人陳○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新台幣:1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六、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七、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八、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是否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如有爭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3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