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吉股 115司執字第022196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77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仙草段 小段 766號
面積: 48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44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仙草段 小段 785號
面積: 152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7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仙草段 小段 786號
面積: 3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雜樹、雜草,無路可達,應買人請 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3標拍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3標拍 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 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 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6,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 號標匭內 吉股。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系爭土地上有無門牌未保存登記建物平房坐落,另 土地一部分為私設道路及雜樹,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 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 標人分別出價。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 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 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 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4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9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 號標匭內 吉股。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雜樹、雜草,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3標拍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3標拍 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 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 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5,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 號標匭內 吉股。 04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吉股 06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