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中壢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光股 115司執字第024020號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中壢區山下段1764地號 | 1,950 ㎡589.88 坪 | 全部 | 18,240,000 元 |
- 保證金
- 3,648,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5年5月15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的均為農田,無地上建物。惟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兩造未查報土地之占有情形,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賣土地於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48,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地上耕作物所有人倘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於提出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土地為非都市土地,其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八、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九、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中壢區山下段1765地號 | 2,214 ㎡669.74 坪 | 15分之1 | 1,344,000 元 |
- 保證金
- 269,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5年5月15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的均為農田,無地上建物。惟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兩造未查報土地之占有情形,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兩造亦未陳報協議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9,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地上耕作物所有人倘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於提出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賣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土地為非都市土地,其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九、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十、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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