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大樹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教股 115司執字第026596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大樹區新溪埔段692地號 | 686.99 ㎡207.81 坪 | 36分之3 | 224,000 元 |
| 備考農牧用地 | ||||
| 2 | 高雄市大樹區新溪埔段693地號 | 1,150.07 ㎡347.9 坪 | 36分之3 | 352,000 元 |
| 備考農牧用地 | ||||
| 3 | 高雄市大樹區新溪埔段694地號 | 87.52 ㎡26.47 坪 | 36分之3 | 32,000 元 |
| 備考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12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4月29日指界時陳稱本件692地號土地有鐵皮廠房(門牌號碼為溪埔路4巷30之10號)及無門牌號碼之建物座落其上,693及694地號土地上則均種有果樹,其中693地號土地另有通道,土地現由債務人及共有人占有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估價及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七、如有土地法第107條、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0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