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吉股 115司執字第02676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91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富強段 小段 1064號

    面積: 16 坪

  • 土地

    富強段 小段 1069號

    面積: 1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2土地相鄰,編號1土地為空地,作為停車 使用,編號2土地部分為公共排水溝,另據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水泥空 地,編號2土地現為道路,另編號2土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請應買人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3,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 號標匭內 吉股。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吉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