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28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0000分之36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10-21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東區大同段1196地號 | 1,775.01 ㎡536.94 坪 | 40000分之36 | 320,000 元 |
| 備考商業區。法定空地。 | ||||
| 2 | 臺南市東區大同段1210地號 | 124.11 ㎡37.54 坪 | 40000分之1 | 7,000 元 |
| 備考商業區。23建號之基地地號。法定空地。 | ||||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23 | 臺南市東區大同路二段601號4樓之1基地:臺南市東區大同段1196地號 | 24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 70.92 ㎡21.45 坪附屬:陽台4.76 | 4分之1 | 960,000 元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232、233建號之持分 | ||||||
- 保證金
- 258,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5月13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為大樓基地,編號2土地為大樓空地,債務人在場稱拍賣房屋自住。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房屋無車位,編號2土地現況為空地、停車場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均屬「商三(15)」鄰里商業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依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5年4月2日南市工管一字第1150426250號函所載,拍賣建物領有
(84)南工使字第58號使用執照,基地地號為本件拍賣兩筆土地,兩筆土地重測前係屬法定空地,爰拍賣兩筆土地係屬建築基地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七、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編號1、2土地均屬編號1建物之建築基地,且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編號1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拍賣之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
八、拍賣標的是否有欠繳管理費及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等情,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九、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十四、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0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速股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相關文件
相關圖片
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
-
大同段 小段 757號
115司執字第077551號115/11/10 底價 75 萬 持分
-
大同段 小段 82號
115司執字第099459號115/12/01 底價 700 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