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155 | 臺南市北門區永隆里港北28之1號基地:臺南市北門區永隆段83地號 | 82.05 ㎡24.82 坪 | 全部 | 519,000 元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 ||||||
- 保證金
- 10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系爭建物現由債務人母親及債務人哥哥共同居住,並稱與債務人無聯絡,建物目前非債務人占有使用中。另據地政人員稱:系爭建物與坐落其右側(面對門牌)建物共用門牌號碼,系爭建物無增建。本件有共用門牌情事,拍賣標的物為面對門牌之左側建物,不包含右側建物,惟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4,000元。
四、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第三次拍賣底價。
五、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承買權,則准其優先承買(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
六、建物佔用同段83地號土地,上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七、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24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吉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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